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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青年美术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1日  浏览次数:850

合肥市青年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合肥市青年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本市青年美术家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社会艺术团体;是在主管单位合肥市文广局的领导下和业务指导下开展各项美术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创作中心”的文艺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青年美术家创作和评论自由,鼓励青年美术家在创作实践探讨中进行创新,培育美术新人,促进各种艺术风格、流派健康发展,广泛团结全市美术青年与时俱进,为繁荣合肥市的美术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合肥市文广局、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文广局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将通过美术展览、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繁荣美术创作,培育美术新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实青年生活,提高青年修养,振奋青年精神,陶冶青年情操,扩大青年美术家的影响。

(一)不定期举办美术作品展览、比赛;

(二)开展美术欣赏活动,提高会员的艺术水平;

(三)开展美术理论研究,不定期举办研讨会、创作座谈会、美术沙龙等活动;

(四)开展美术培训活动,尽力抓好对青少年和幼儿的美术培训工作;

(五)加强与外地兄弟美术团体及美术家横向联系、交流,通过办联展、学术交流、信息交流等多种形式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六)本会主要业务活动需报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合肥市青年美术家常务理事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秘书长一人(兼)、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是合肥市的青年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赞成本章程,年龄在5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美术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县(区)级美术展览和市级行业展览并获三等奖以上者;

(五)作品入选市级以上美术展览者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作品计两件(次),有一定艺术造诣者;

 (六)举办过个人美展或参加联展者;

 (七)从事美术史、美学研究、文艺理论研究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一篇美术理论文章者;

 (八)已被批准为市级以上美术家协会会员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加入本会,必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也可由本会理事二人或常务理事一人推荐介绍,并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填写《合肥市青年美术家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研究讨论审批通过,履行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入会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美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要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坚持艺术创作实践、理论、研究,完成本会所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超龄会员、会员身份及在本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合肥市文广局审查并经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由副主席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合肥市文广局审查并经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合肥市文广局审查并经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保管公章和本会文档;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交纳的会费或会员提供的经费;
(二)捐赠:社会各界赞助的经费;

(三)自筹:通过协会的活动(笔会、售画、讲学、培训等)所取得的经费;
(四)政府资助;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向政府申请特殊经费,开展美术活动;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办展览、出画集、艺术交流、社会宣传等方面,用于日常工作中必要的公务开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合肥市民政局和合肥市文广局的要求,由社会专职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合肥市文广局审查同意,并报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合肥市文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合肥市文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合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合肥市文广局和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合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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